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律制定于修改活动非常频繁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实现依宪立法,探讨如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一项基础性研究。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例,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了十六项之多,比如对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决定等的规定,成为相对应的各组织法等的直接立法依据。莫纪宏:《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
[6]胡弘弘:《依宪立法的再思考: 由法律规定之宪法实施》,载《政法论丛》2021年第3期。张震:《基本法律抑或宪法性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宪法考量》,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5期。[32]依宪立法既是坚持依宪治国健全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基础环节与主要内容,也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还是启动合宪性审查的前置工作。[3]参见莫纪宏:《依宪立法是依宪治国的出发点》,载《检察日报》2015年1月26日,第3版。在上述97件法律中,有6件法律原本没有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后经过修改才予以规定。
[17]参见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77-82页。例如,其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但是逐渐地,超人类主义转而更提倡提高人的身体能力,赋予人类超人的能力,超越人类原有的自然素质。
这两类受害人都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57]这要求我们必须审慎看待技术发展导致的无法预测的社会与道德后果,跨越生物保守主义与超人类主义之间相互对峙的鸿沟,寻找两者相通的隧道。那么,对于健康权而言,《宪法》第20条规定的国家保护人民健康的义务是一项客观法义务,在此也可以按照相似逻辑证成,解释出在国家不履行健康保护义务的情况下,特定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申请。[49]当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内容通过立法体系化时,个人的主观权利就可以拥有具体的请求基础,健康权在客观集体面向上也存在明确的主观化的可能性。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时间的光谱应该无限延伸,不仅仅停留在出生的时刻。若有人通过基因改造走捷径,那么公平难以保障。
部门法规范应该依据现代医学的进步回应社会现实,此后类似的疑难案件中如果立法空白,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条文提供宪法规范依据,而不仅仅是法律原则抑或是情理救济。[56]那么我们是否有权拥有一个更好的人生,追求一个主观层面的完美人生呢?在一个容许基因多样化的社会中,人类首先希望自己以及子孙后代能够拥有最佳的遗传天赋,但如果发现生理缺陷导致的生活不幸福,可以随着超人类主义意识形态的出现而发生决定性的转变,我们是否可以大力促进人类增强呢?在国际范围内,关于超人类主义的利害关系的辩论仍然是开放的,并对当代伦理学提出新挑战,这是一个鼓励公民辩论塑造新的伦理契约的机会。此外,我国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十多部单行法律、四十多部行政法规和众多行政规章,但几部重要立法都是在出现较大公共卫生事件以后的回应型立法或被动型立法,存在价值错位、立法仓促、宣示意义大于规范意义等弊病。[4]超人类主义一开始被贴上超越人类局限,增加人的自然能力之标签,即精神和身体功能的改善使人类拥有更多的体力和智力手段,使人类摆脱与身体极限有关的某些限制,如走得更快。
例如,若一个人希望接受健康肢体的截肢以安装仿生肢体,那么他的请求很大程度不被现有法律秩序接受。甘绍平:《对人类增强的伦理反思》,载《哲学研究》2018年第1期。[39] 2.社会连带健康的要求 人类的权利也被称为团结的权利,而团结蕴含社会连带的要求:既表现在空间上,也表现在历代人之间。[20] 在基因治疗发展为基因改进的大趋势下,富裕人群具有通过基因编辑变成超级人类的冲动,面对此类不平等的风险,法律规范需要调适。
该表述中蕴含了超人类主义促进人作为整体的进步,是一种朴素的权利观。[55]赵鹏:《生物医学研究伦理规制的法治化》,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
例如,鉴于捐赠器官的短缺,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研究团队正在研究利用动物作为宿主为人类生产器官的可能性。[12]治疗无可厚非,但人类是否应该改良存在支持与反对的不同声音。
然而这类规则没有真正的刚性约束力,设定时希望构建不可逾越的规则,但可能短时间之后就会因为各种原因被突破。该消息经披露,即引发世界范围内对基因编辑行为安全性和伦理性的争议。如此发展下去,人的生理特性可能被解构,造成权利主体的定性困难。例如,《民法典》第1009条确立的一般行为准则,第1008条设立的临床试验要求,与其他特别法规定共同形成规范人体基因编辑的具体规则架构。其二,随着超人类主义的发展,个体要求应用人类增强技术协助人类,但技术正在逐渐取代人类自身。而现在超人类主义在医学上引入了一个新的目标:人类增强。
然而,新技术不能迅速普惠,技术红利可能带来新一轮的资源重新分配中的不均衡,在增强者和未增强者之间产生了新的身份差异,获得更长寿命、更强大体魄以及更多技能的人群可能对未获得者进行掠夺和歧视,进一步加深个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一般来说,在国际人权文本中,出生是充分享受此类权利的决定性时刻。
超人类项目的实现所带来的重大问题对当代伦理学提出了挑战,因此在不久的将来有必要形成一份人类命运共同体新的伦理契约,基于相关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全人类利益的均衡表达,在科学研究自由和人类基因保护之间更加精细地平衡。麦克斯·莫尔作为超人类主义的代表人物,指出个体不再需要容忍疾病、衰老和死亡对其所施加的某种意义上的专断与暴政。
健康具有高度主观性、过程性和社会依赖性的特征。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第1款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因此,本文从当事人要求完美健康权的诉求与国家保护健康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出发,论证健康权的集体和代际面向如何承载客观法秩序的统摄功能,协调超人类主义与生物保守主义,实现人类权利的自然演进。二、完美健康主观权利诉求之困境 (一)治疗医学与改良医学之间的差异逐渐模糊 在概念上,治疗与改良在生物医学意义上的区别比较明显。我国的法学视野中已经出现了对诸如贺建奎案等基因技术滥用的反思,对无限制地追求完美健康提出质疑,呼吁对人类增强技术进行法律和伦理规制。该案的法律问题分布在刑事、行政、民事领域中的侵权和合同等领域,涉及对多个法律领域请求权基础的厘定。
传统行政规制模式的制度效能有限,应当构建多元化的协同规范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完善伦理审查机制,提升国际话语权。此外,不同部门法的立法价值可能有所差异,从而导致规范之间的不统一。
[20][美]迈克尔·桑德尔:《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黄慧慧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37页。从平等权来观测,如果技术的红利只能供部分人享有,那么在具体技术适用场景中,我们是应该提倡使用已经过验证的治疗方法,还是应该致力于试验创新的治疗方法?此外,如果人类超人类的身份平行出现,社会既有的平等原则如何适用?如何平衡有别于自然人的再造人与其他个体的利益? 2.超人类主义与个人尊严权主体的解构 人之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固有价值,仅仅是基于人的存在这一事实而被要求予以尊重。
(二)完美健康权与平等权、尊严权协调艰难 自主性是超人类主义追求的核心目标之一,具有高度主观性。在法律上,人性不纯粹是生物性的,更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
[53]参见王蔚:《宪法学视角下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在贺建奎案中,调查组虽表达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的态度,但在损害救济上,目前尚无受害人提出赔偿或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消息,关于试验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也较少有学者研究。正如有学者指出人类增强似乎必须满足人性相关性人性完整性全局适应性及帕累托改进四个基本要求。[58] 注释: [1][英]尼克·波斯特洛姆:《超人类主义思想史》,孙云霏、王峰译,载《外国文学动态研究》2021年第4期。
[5]健康首先是人的高度个体特征,还是生命的发展过程。超人类主义与尊严权也存在双重悖论:一方面可以被理解为运用技术促进了尊严的实现,加强了人的自主性,反抗了外在生理缺陷因素对人的尊严的侵蚀。
例如,部分人将逐渐用人工假体来补充甚至取代其健康器官。超人类主义的价值远远不是可以提升到重塑整个科学工业体系的意义。
[29]法律规范可以划定一个范围,以人格权为部分载体,规定尊严不可逾越的边界。四、健康利益的整体演进以及健康权的再主观化 (一)立法修改吸纳社会选择:逐步放松对生物技术的限制 社会连带健康形成客观法,成为国家对科学技术规制权正当化的基础。